风暴“尤妮斯”已致欧洲多国9人死亡
第一,对大湾区建设,执政党和中央政府仍然要发挥统一领导作用。
这一设想对欧盟的经验颇有借鉴。但是,广东省政府签订这类协议的权力主要来自于政策,尚待法律予以明确。
[11] 参见仪浩:《重温邓小平一国两制论述的哲学思想》,载《港澳研究》2016年第3期。因此张晓明才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合作安排》,明确《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为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进一步提供宪制性法律基础,而非仅仅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派驻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这也许要归功于一国两制理论所蕴藏的伟大中国智慧。在一国两制理论中,这就是大陆的社会主义之所谓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与港澳特区政府签订的司法互助协议,也发布过系列规范性文件。
但对这两个口岸的安排,中央政府是直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授权。《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也于2003年10月17日顺利签署。在事前机制之下,大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互操作义务、承担的义务到什么程度,哪些领域会制定标准,管理部门是否执行、如何执行等,均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市场主体对于互操作的自主决定权很难被充分考虑,偶发事件可能会触发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
互操作的价值与不同平台利益的差异决定了法律调控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然而,具有反讽意味的是,虚置反垄断执法,只保护大企业利益的做法,已经被美国国会的调查报告证明会削弱美国自身的竞争与创新能力。同样,如果在平台运营层简单搬用基础设施层面的互联互通概念,就极有可能将强制互联互通要求照搬到运营层,导致一刀切。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明确予以刑法制裁在我国始于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等门槛太低,一旦适用就会将大量的市场竞争行为归入恶意不兼容,同时还会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法院认为,计算机程序是由功能要求所决定的创造性表达、方法和元素的混合体,不受保护的功能元素不是人类可读的,为知晓互操作的功能要求,对其解码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借鉴美国经验,1988年欧共同体委员会发布《关于版权与技术挑战绿皮书》征求各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份软件指令提案。并且,软件指令将互操作所必需的接口定义为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原则,尽管它们可能是程序结构中非常重要和具有商业意义的元素。只要某一个环节缺失或者不匹配,就可能会对整体格局产生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就能从应急式的争议解决工作中解放出来,改革与完善事前机制,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
委员会责令微软在120天内披露必要的协议,以便其竞争对手的服务器可以实现与视窗个人电脑和服务器的完全互操作,并罚款4.972亿欧元。并且,可以设想,如果其他经济体也采用欧盟的方式,并选择不同的接口标准,势必造成全球范围内的标准不统一。首先,确立互操作权,奠定公平竞争制度基础。摩尔定律之下,计算能力的增长与成本的降低,能在供给端有效化解平台企业不断增长带来的规模不经济,打破工业化时期企业规模增长的天花板制约。
例如,在爱奇艺诉字节跳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提出,当用户使用被告运营的涉案App浏览爱奇艺网时,被告有针对性地屏蔽爱奇艺网上爱奇艺App的下载链接及跳转功能。接下来,文章第二部分先揭示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互操作法律制度体系性构造与运作的原理,从中可以发现,制度构造已经成为国家间竞争的手段,创新能力强的国家为维持其竞争优势会尽量影响其他国家的立法进程。
既可以是为非营利目的,也可以是营利目的。比如,苹果电脑当年拒绝向软件开发商开放自己的技术,在与IBM个人电脑的竞争当中逐渐丢失市场份额。
美国对韩国1995年初考虑引入反向工程例外的立法动议也采取同样的施压手法,一直到十六年后的2011年,韩国才最终通过反向工程例外规定。至于国内平台企业还能够不断有一些创新成绩,一种解释是一些不利于创新的机制可能并没有被严格执行,另一种解释则是如果机制到位应该会有更好的创新局面。欧共体与美国对于反向工程合法性的确认,对其他国家立法产生广泛影响。近四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终审判决中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通过互操作维持网络的开放性,扩大网络效应,既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在,也符合企业的利益。需要科学理解《数据二十条》,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
最后,改革与完善事前机制,发挥制度优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尝试在司法解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中对恶意不兼容进行界定,同样引发广泛批评。
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传统上一直被称为自然垄断行业或者基础设施产业,其特点是极高的启动(沉淀)成本和相对较低的边际成本,由此实现在整个市场需求范围内平均总成本不断下降。在这样的行业开展竞争是一种浪费,只会留下击败其他竞争对手的唯一企业,因此被称为自然垄断行业。
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均强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提案的公布引发欧共同体计算机行业利益相关方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鼓励反向工程。
来源:《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易言之,平台对于接口的技术措施在互操作情形下不受法律保护,反向工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网络时代需要的是法律制度的体系性设计、体系性变革、体系性回应。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列举的五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整体显得单薄,欠缺开放的概括式兜底条款,修订过程中就有学者批评,过少的例外规定使得技术措施保护条款缺乏限制,必将严重阻碍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
结合宪法委员会的决定,一般认为第4款的规定使数字权利措施的所有人享有对消费者的优势。当网络效应占主导地位,大平台会实施兼容策略。
经过激烈的争论,支持反向工程的立场最终占据上风。为防止自然垄断企业侵害公众利益,各国均通过行业监管机构进行事前监管,确定市场准入、价格、服务质量与标准、互联互通要求等。
2021年9月,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大背景下,工信部召开行政指导会,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引发行业震动。在公共管理领域,互操作更涉及到基本权利保护问题。
如果其他国家对条约规定亦步亦趋,不但无法推动本土企业创新,还相当于以本国法律帮助跨国公司对本国市场展开碾压。尤其自本世纪以来,印度、新加坡、以色列、新西兰、肯尼亚、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哥伦比亚等都分别通过立法确认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推进互操作。这样,事后机制虽然法治化程度高,但缺乏可操作的实体判断标准。除平台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互操作义务以及义务承担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以外,工信部的干预方式也再次引发对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关之间权限划分的思考。
三、互操作在我国法律中的流变与主要问题在我国,2010年发生的3Q大战,使互操作问题首次进入行政与司法程序。为此,微软需要披露其产品的某些源代码,并向独立软件开发商提供合理的、非歧视性的许可。
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技术措施和反向工程,也没有互操作、兼容概念。然而,可以确定的是,无论如何选择,都是企业最为重大的自主决定。
保护小平台的互操作权,需要对大平台的版权予以适当的限制,使其他平台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对接口的技术措施进行解码或者避开,以知晓大平台的源代码及工作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使自己开发的程序能够与大平台互操作,否则,版权法律可能被大平台用来限制竞争。公认的是,必需设施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防止以必需设施损害下游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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